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安居宝数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 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 [2010]355号)以及《广东安居宝数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安居宝数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广东安 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
|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
| 违规交易。 |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 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 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 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 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 等相关处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 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 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 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 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 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 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删除 |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 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 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 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 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 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 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 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 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 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 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 | |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
| 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 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 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 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12个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 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 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 承诺期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 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
| 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 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 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 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 日; |
|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期间。 |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本条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 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一)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 四条的规定执行。 | 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述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 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 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 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 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 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 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 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 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 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 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 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 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 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 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 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 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 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 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规定, 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 |
|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
|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规 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 十五条规定执行 |
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安居宝数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公司内 部及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 责范围、保密责任和报告义务,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安居宝数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公司内 部及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 责范围、保密责任和报告义务,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合并报表范 |
| 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 所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 |
|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 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 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 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三个月、 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 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 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 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 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 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 便 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
| 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 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 |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分 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 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交所根据均 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 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 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 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 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 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交所视情形决 定是否予以调整。深交所原则上只接受 一次变更申请。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 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内容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 |
|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 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 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 时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 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 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 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 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 文。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 期报告未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 成有关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和存在的风险、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 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交所 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 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 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 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 |
| 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 |
| 第二十六条 第六条所称重大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 露的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 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是否构成重大事 件,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 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 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 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 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 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 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 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 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 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有关的信息; |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三条所称重 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 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 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 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 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 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 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 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 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 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 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 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
|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 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 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 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 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 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 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 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7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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